過去,傣族社會的基本組織為村社,各村社由寨父寨母、鄉(xiāng)老、提調組成村社議事會處理日常事務,凡有關分配負擔、調整土地、處理水利糾紛、處理民事糾紛以及批準外遷退社和接受新成員等重大問題,則召開民眾會。
傣族習慣法規(guī)定村社有波曼(寨父)、咩曼(寨母),并對寨父寨母的職責也進行了具體的規(guī)定,其職責主要是管理居民遷徙,代表村社接受新成員,批準外遷;管理村社土地,把守村社界限;代領主征收各種貢賦;管理宗教事務包括佛寺經費;管理婚姻事務及解決民事爭端等。對于擔任寨父寨母的人給與一定的待遇即免除一切負擔,除份地外,有的還額外得到一份頭人田,但是這些待遇也只是在擔任寨父寨母期間享有,卸職時交回村社。
傣族村社除了上述的寨父寨母外,村社內部還設立的有以下職務:昆悍即武士、軍士,其職責是協(xié)助寨父寨母保衛(wèi)防守村社共同邊界,維護公共秩序,處罰違犯習慣法的犯人等,和寨父寨母一樣,昆悍也被免除一切負擔;陶格,即鄉(xiāng)老,由村社推選,主要起向下傳達和向上反映作用,還可以調處民事和家庭糾紛,擔任陶格的人被免除勞役;波板即提調,其職責是傳達、通訊、召集開會、招待來往客人、派公差、負責防火等,在職期間免除負擔,并享有波板谷,波板谷是每戶出一挑,如果有相應的波板田則由其自耕自種,各戶不出谷子;昆欠即文書,協(xié)助寨父寨母管理登記土地錢糧等事宜,也免除一切負擔;乃冒,即男青年頭目,一般由已婚男子擔任,在過年過節(jié)時率領未婚青年,從事各種游戲歌舞活動,管理男女戀愛,制止青年違反習慣法,有外寨的青年到本寨串姑娘時,也必須先通過乃冒;乃梢為女青年頭目,和乃冒一樣,一般也由已婚婦女擔任,其職責也和乃冒相同,乃冒和乃梢一般在潑水節(jié)期間選舉產生;板悶即運水員,其職責是管理水利灌溉,一般享有相應的板悶田。
隨著社會的發(fā)展,傣族的村社也在不斷的更新和變化,傣族有“貫”的組織,這是村社的發(fā)展,按照習慣法,貫有議事庭會議,分為兩種分別為“朋貫”(議事庭常會)和“朋勐”(全勐大會)。其中,議事庭常會由四丞相八大臣組成,三五天召開一次,主要討論分配負擔、調解糾紛及罰款等;全勐大會則大多在佛寺召開,主要討論決定非世襲的土司繼任問題、土司與召片領主血親或外勐女子結婚或離婚問題、議事庭長與副庭長的任免、與外勐建立親族部落聯(lián)盟等,召開全勐大會前,由議事庭的波板擊鼓,全勐聽到鼓聲則到佛寺集中參加全勐大會討論相關事宜。
傣族村社制是我國少數(shù)民族習慣法中的一部分內容,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體現(xiàn)了傣族的處事方法和習慣,在傣族人民的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。
參考資料:高其才,中國少數(shù)民族習慣法研究[M],清華大學出版社,2003年。